12月26日晚,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并印发了对《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12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也发布了《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条为“口岸运行”相关事项,要求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此前,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导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集装箱货物的输入风险。

对于进口冷链货物,海关总署会同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在这些工作方案指导下,对进口冷链货物,2020年12月,全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各地设立集中监管仓,对海关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库统一消杀、统一检测,获得出仓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在不断调整的防控措施中,《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也于2022年11月15日印发至第六版,对于防控和消毒有严格要求。

卫健委: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对进口非冷链货物,除了执行不断更新的《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外,自2022年3月起,部分地方政府还自行出台进口非冷链物品加严管控措施,设立静置存放期,如山东、河北、北京等地,要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需按要求入仓静置,货物取得核酸抽样检测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证明后,方可出仓。对于此类干扰了正常货运流通的政策,港口圈(ID:gangkouquan)曾专门撰文讨论(详见“进口集箱先放10天才能提,港口和货主都受伤”)。

2022年7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准自行出台进口非冷链物品加严管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抓紧调整进口非冷链物品静置存放规定,不得层层加码。但部分地方政府仍然要求物品货主或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或常温条件下静置存放时间满24小时。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全新阶段,相信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及各级口岸部门会及时调整实施新的检疫管理措施,各地方政府也应尽快严格落实国家统一疫情防控政策,保证港口等口岸货运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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