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
2008年第38号 2008年12月12日
一、管理模式
两岸间航运业务实行特殊管理,交通运输部对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和营运船舶实施行政许可。
二、航运公司
在两岸注册的两岸资本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如陈云林和江丙坤代表的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协议中所提及的那样,经许可后,方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
三、营运船舶
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须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直航船舶在进出直航港口期间,应符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关于船舶识别的约定。
四、直航港口
以下是海峡两岸直航港口的列表,这些港口在2008年的协议中被确定为首批直航港口,未来可能会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更多港口:
(注:此处可添加具体的直航港口名称)五、申请程序
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申请经营两岸间航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请文件,同时将申请文件抄报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申请书(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 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 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岸资本证明材料) 提单样本;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交航线挂港、班期和运价本;从事旅客运输(含邮轮运输)的,还应提交客票样本七、审核时限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许可证书
获准许可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运输部分别核发新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并使用"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
班轮航线挂港、营运船舶发生变更的,航运公司应提前10日申请换发《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原《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获准许可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
以上信息来源于2008年12月12日发布的官方公告,具体政策可能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有所变动,请关注最新公告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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